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文件
苏新出人〔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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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
为贯彻落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章规定,结合江苏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已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现在我省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估、整合、公布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继续教育网络;指导、监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出版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各出版单位应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各类培训为主。培训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或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由相关行业协会或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四)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其他形式,包括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
第九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在职自学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育;
(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条 设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由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教学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择优选定。省新闻出版局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学基地和教材建设。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继续教育机构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省新闻出版局。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应对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定期汇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情况报送省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
第十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在每次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应严格考勤,保证参培学时。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学时的相关人员,不得准许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
第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其余48学时须选择参加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组成。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1天设定为8小时,1小时设定为1学时,1学时折算为1学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须完成的学分不得少于72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实际学时折合为必修学分:
(一)参加新闻出版总署及其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二)参加省新闻出版局组织或参与组织的,或经省新闻出版局认可备案、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四)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
(五)参加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网上学习取得相应学分的。
第十九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折合为相应选修学分:
(一)参加本出版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合为选修学分;
(二)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学历、学位的教育,按照研究生以上(含单独申请学位)、大学本科(含单独申请学位),分别折算为36学分、24学分;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外出版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专业研讨活动等。其中:参加国际性、国家部委、省级专业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分别折算为24学分、12学分、6学分;在会议中进行大会发言或书面交流的分别另加12学分或6学分;此类折算最高不得超过36学分;
(四)参与出版科研项目研究,作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的,分别折算为36学分、24学分、12学分;
(五)出版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的按每万字折算为3学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分别折算为24学分、12学分、6学分,作为第一作者的另加6学分;此类折算最高不得超过36学分。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逐年如实记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证明,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确认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新闻出版局将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和续展登记注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先进评选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予出版职业资格的登记注册或续展登记注册,不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的相关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借继续教育之名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0月16日起施行。